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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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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doc

上传人:sftnqws018 2016/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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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6月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朱某某,其通过虚构个人背景,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2月,被告人张某谎称生意资金需要通过信用卡转账,骗被害人朱某某办理了七张银行信用卡,并实际交由张某使用。截止2013年1月,上述银行卡共透支银行本金人民币68,。2012年3月,经银行催款通知后,被害人朱某某知悉被告人张某透支信用卡的情况,其根据张某的要求共计向银行还款人民币50,。期间,被告人张某还谎称朋友向其借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张某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以及传销生意。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被告人骗取被害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害人的还款行为是基于被告人虚构的事实做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不视为对透支行为的追认。第二种观点: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同意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因被告人使用该信用卡属于经被害人授权,不能认定系冒用被害人信用卡,构成犯罪的,应认定为诈骗罪。三、评析意见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虚构事由并经恋人申办信用卡而透支使用的行为不构成“骗取”信用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第3款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故有观点认为,信用卡应由申领人本人使用,否则应当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但应该看到,借用信用卡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银行规范,但在刑法层面尚不构成犯罪。即便出借的授权不被法律规范所认可,却能产生使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行为的效力。对此,《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就“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司法解释,即包括:(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综合上述解释,可以归纳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本质特征在于针对合法持卡人身份的冒领、冒用,且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均违背了持卡人本人的真实意愿,因此经合法持卡人同意的使用不应视作冒用。学者张明楷也曾就该问题作出解释:“冒用他人信用卡,以违反合法持卡人的意志为前提;征得持卡人同意使用其信用卡的,不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从被害人处骗取的不是信用卡本身,而是信用卡的完整使用权。被害人在申领信用卡的同时就已经明确,这几张信用卡是准备提供给被告人使用的,从其陪同被告人以本人名义办理信用卡,确认透支额度并同意将信用卡寄送至被告人处等行为,可以看出被害人将信用卡交付被告人使用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冒用信用卡的情形。同时,被害人在接到银行通知后,经与被告人沟通后积极偿还透支款,尽管在此过程中其受到被告人拖延还款借口的蒙蔽,但基于对信用卡登记人具有还款义务的正确认识,仍然履行了透支其名下信用卡后的还款责任,其对银行的还款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也可视作对被告人冒用信用卡的否认,也是对自己过于信任被告人而同意其使用信用卡的过失行为的追认。因此,被告人与被害人对于造成透支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