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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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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ohghkyj834 2016/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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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摘要: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企业和投资人进行经营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在投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过程中,相关纳税人经常会遇到有关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让问题。本文在此结合案例,就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技巧进行探讨,旨在帮助相关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防范涉税风险,实现较高的税后利益。关键词:土地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一、案例2010年年底,山东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置了一块位于青岛市区的土地,购置价为6000万元。2012年年初,由于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董事会研究决定将还没有开发的位于青岛市区的土地转让。经过评估,该土地当前市价为12000万元。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欲以1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土地。假设在具体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印花税等忽略不计,公司期间费用为零。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此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最佳的节税效果。二、案例解析(一)。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3条第20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1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第2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在转让销售不动产时,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取得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次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的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款。《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