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的通知XXXX6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实现公司安全无事故、科队无重伤、班组无轻伤、个人无违章的目标,严格依法治矿。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2条各级领导、科室、班队在执行本条例时,必须首先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职工的安全法制观念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第二章安全奖励第3条公司全年安全无事故,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按贡献大小由公司决定给予奖励。第4条对查处、举报、制止“三违”的有功人员,由安全科上报公司根据情况给予50-1000元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报公司给予1000-10000元重奖。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报上级煤业公司或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第5条全公司干部职工人人有责,对出现的事故险情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在有条件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主动参与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对汇报险情及时准确,采纳后取得明显效果的有功人员,由安全科根据情况上报公司给予300-10000元的奖励。第6条全矿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事故发生,对积极参与事故抢救的有功人员,由安全科根据情况上报公司,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第7条对在安全技术管理中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及在新技术、新工艺中推广过程中有突出成绩的人员,由安全科或业务主管科室根据情况上报公司由公司决定给予500-10000元的奖励。第8条各基层单位必须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有功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公司,给予500-5000元的安全奖励。第9条对在矿井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人员,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第10条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损失的人员,酌情给予500-10000元的奖励。第11条各队在开展“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百日安全无事故”等活动期间安全生产无事故,并且按规范化、标准化竣工的,根据活动办法给予奖励,办法中无明确规定奖励办法的根据情况给予队组3000-10000元的奖励。第12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执行专项奖惩办法。第13条 对于跟班领导下井带班次数及抓“三违”次数执行吉盛煤字【2010】21号文件规定。第三章处罚第一节一般处罚规定第14条各队在定期、非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责令挂红牌停产整顿的,处罚队组负责人500元,处罚队组5000—20000元,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整改的,对于矿直属队组负责人免职处分,对于专业化队伍予以辞退。第15条调度会、安全隐患排查会安排处理的隐患,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也没有给调度室、安全科汇报不能及时处理原因的,罚责任人100元,并责令相关队组停工处理,并给予挂红牌一次考核,处罚队组负责人500元。第16条“一通三防”存在有重大隐患,没有及时汇报与排除的,一经发现,罚责任队(组)500-500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责令停工处理。第17条对“三违”处罚本条例无相关规定的,按照轻微“三违”10元/条,一般“三违”20元/条,严重“三违”300元/条进行处罚,并对严重“三违”人员按照相关帮教程序进行帮教。第18条下井人员没穿工作服,没戴安全帽,没穿矿靴,没佩戴矿灯、自救器,下井人员穿化纤衣服,不系帽带的,不带入井许可证的每发现一项罚责任人20元。第19条所有工种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否则罚责任人和安排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的责任人各50元。并责令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停工培训学习。第20条酒后下井,一次罚款300元,并按严重违章相关帮教程序进行帮教。第21条下井必须佩戴自救器,将自救器人为损坏或丢失的,不随身携带的一次罚款100元。第22条外单位人员入井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安排有专人陪同,方可下井,否则不准下井,发现未经有关领导批准,私自安排外单位人员下井者,每一人次罚责任人100元。第23条不自觉接受安监人员检查的一次罚款50-100元;不接受安监人员劝阻,对隐患不处理,强行作业的按照重大“三违”进行处理;辱骂、推拉、殴打、诬陷、威胁安监人员的一次罚款5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第24条井下和地面生产区域工作场所酗酒、打架、闹事人员每次各罚300元,并按严重违章执行“五步O形循环教育”进行帮教,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