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隐患排查实施细则日期:2019年12月4日安全隐患排查实施细则总则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态机制,根据国家、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件电监安全[2008]43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2009〕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42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履行“一岗双责”,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以及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定义与分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应继续按照***、公司及各单位现有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上述第五至九条所称“事故”,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职责分工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系统建立公司本部、所属单位、各单位所属车间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