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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查处违章建筑的责任主体依法清理违章建筑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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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查处违章建筑的责任主体依法清理违章建筑的建议.doc

上传人:1772186**** 2019/12/5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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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查处违章建筑的责任主体依法清理违章建筑的建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明确查处违章建筑的责任主体依法清理违章建筑的建议为促进园区经济发展,巩固清理整治私搭乱建成果,建立拆违工作长效机制,使预防和清理违章建筑的工作主体合法、权责明晰、运行有效,根据园区实际,提出以下建议。目前,清理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法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只是规章,效力上均弱于法律;且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只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不适用农村和尚未建成的规划区。 1、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主体是城乡规划部门,目前,市级有丹东市城乡规划局,园区有规划分局;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即园区内的浪头外镇、安民镇均可作为执法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清理。 2、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主体是国土资源局,目前市级有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园区有国土资源分局,可对园区内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性质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辽宁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第五条规定“市、县政府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本级政府依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这里的市、县政府包括县级市,但不含市辖区的区政府,而园区管委会只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并非一级政府。园区综合执法局若取得执法主体资格,需要由市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但目前的情况是,市综合执法局根据丹委办发[xx]9号文件,并入市住建委并将原行使的规划方面的职能划给丹东市城乡规划局后,并未向省政府履行申报程序,严格地说,市综合执法局应是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园区的城市管理体制与丹东市的城市管理体制相同,市综合执法局未申报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园区综合执法局也无法以市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另外,市住建委已经明确,市综合执法局及各区分局没有规划方面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罚款、没收违法建筑物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等,对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法律已赋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执法的权力,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也明确“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