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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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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doc

上传人:j14y88 2019/12/5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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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完善市区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规范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垃圾是指在市区范围内在生产、经营、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其他垃圾(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除外)。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城镇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城镇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第四条 市区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私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居民(含常驻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第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单位缴纳的(含月营业额5000元以上的个私经营者):按上年末职工人数(含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征收。其中,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开票总金额的万分之六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居民(含常驻人口、暂住人口)缴纳的:按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征收。其他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及征收方法见附表。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泰部队单位缴纳的部分,按隶属关系,委托市、区财政局征收。企业及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私经营者由单位(业主)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委托市地税局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居民缴纳的,委托泰州金州水务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单独立项,实行“一票制”。未经市政府批准和市城管局授权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越权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第七条 对向居民已经跨年预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5元/,不再重复收取,不得跨年度收取。第八条 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本单位和物管企业负责本单位(住宅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并将垃圾投放到单位(住宅小区)内指定的垃圾容器。第九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城管局及受委托的部门、单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缴费人出具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第十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及资金管理工作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停产、半停产企业和低保户、特困户及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特困群体,凭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总工会等部门的有效证明,经市城管局审核,可免缴垃圾处理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免征垃圾处理费(不含按单位年末职工人数缴纳的每人每月4元的垃圾处理费)。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每日加收3‰滞纳金。第十三条 对经市政府授权委托代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单位,由市城管局与各委托代征部门、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每年12月份,市城管局向各委托代征部门、单位支付其所收费用3%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