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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的实务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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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的实务管理.doc

上传人:luciferios04 2019/12/5 文件大小:2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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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应收账款的实务管理————————————————————————————————作者:————————————————————————————————日期: 应收账款的实务管理-企业管理论文应收账款的实务管理 读者:施工企业如何推进烂尾楼的结算及行使优先受偿权?律师:当承建的工程变为“烂尾楼”时,必须及时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同时做好证据收集的准备工作。在此情形下,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提前介入。“烂尾楼”项目的共性在于发包人的资金偿付能力存在很大问题,因此对“烂尾楼”的处理存在很多疑难法律问题。在六个月内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自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但在有的情形下,如项目成为“烂尾楼”时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且因项目未完成即终止了合同,也不存在实际的竣工日期,此时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应当如何起算?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应以合同终止之日起算,有的法院认为应以退场之日起算,还有的法院认为应以最后一次停工之日起算。实践中每个项目都有其特殊性,需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何对建筑企业最为有利。读者:建企如何应对发包人拖延结算?律师:面对发包人拖延结算的问题,建筑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一是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资料的递交程序、审批期限和逾期结算后果:二是在移交工程前尚有一定的心理优势,应及时向发包人催讨尚未支付到位的进度款、违约金、索赔款等;三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期限及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经有权限的发包人代表及监理人签收,同时保存好书面签收记录;四是如无法通过协商有效解决问题的,应及时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读者:建筑企业如何应对“三角债”问题?律师:重视签约。与发包人、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商订立合同时,尽量约定对建筑企业有利的条款。如与发包人签约时,特别要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超过X×天后,建筑企业有权停工之类的条款,以便在发包人出现欠款事实时,建筑企业有权及时停工,有效止损。而与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商签约时则应注意,尽可能将付款期限分成多个阶段,各阶段之间的时间跨度也应合理设置,同时可约定付款前提为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款项后承包人再按一定比例支付材料款和劳务分包款等。施工过程中应积极控制应收账款额度,防止欠付风险扩大。但发现有拖欠建筑企业款项的,要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发出催款函并做好签收记录;在连续催讨无果或欠款金额渐增的情况下,应在对在建项目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如放慢施工进度等。而对于发包人后续资金明显无能力落实或者迟迟不予落实的,则应坚决停建。如发包人要求继续垫资施工,则双方应当就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利息补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