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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1/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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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本细则实施。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第三条“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省(区、市,下同)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市(地区、州、盟,下同)级政府负责协调安排,县(市、区、旗、团场,下同)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第四条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计划”的实施。成员单位由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营养办”,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第五条“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要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制定本地区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统筹改善就餐条件,统筹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和督促市县两级政府实施“计划”。(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计划”实施的指导和协调。督促县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计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创造条件地向试点地区和学校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三)县级人民政府是“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对本地区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教育部门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四)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五)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六)质检部门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七)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九)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十)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第七条试点学校负责“计划”的具体落实。要把实施“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试点县和试点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第八条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