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11《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2003)58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又作了以下调整:经全许办(2003)69号文批准,增加“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黑龙江省分析测试中心”承担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现将《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过氧乙酸产品。(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根据审查情况组织抽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等,并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邮政编码:100723电话:010—84885201,010-84885009传真:010—84885201联系人:陈瑞英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简称有机产品审查分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的审查;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及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有机产品审查分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北京化工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电话:010-64270352传真:010-6422866l联系人:,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见附件1);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见附件3)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和编制电子文本。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及补充表格一式三份,电子文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