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效力探析对当事人就裁判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达成的执行前和解协议引起的纠纷,因立法及司法政策的缺失,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尚存诸多困惑,如执行前和解协议能否遮断原裁判的法律效力?其有无强制执行力?能否对其提起诉讼?诸如此类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对执行前和解协议效力的探究。一、对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一)不具有执行力,不能遮断原裁判的法律效力法院裁判一经作出,即产生拘束力、确定力、形成力、执行力,该裁判即便错误,不经法定程序也不得变更或取消。执行前和解协议不能遮断原裁判的法律效力。其因未得到司法裁判确认,也不具执行力。(二)不具有程序法上的效果,有些具有实体法上的合同效力执行前和解协议形成于审理程序终结后执行程序启动前,属于诉讼程序外协议,未经司法确认,不具有程序法上的效果。在债权人因案外人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共同清偿而放弃部分债权或同意延期履行的情形下,在案外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担保法律关系或并存债务承担法律关系。在申请执行期限经过后当事人达成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情形下,应视为债务人放弃执行期限的抗辩,就该只具有自然债权性质的债权与债权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两种情形下的执行前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受民事实体法规范和调整。(三)对申请执行期限起中断作用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可变期间,执行前和解协议对申请执行期限起中断作用。值得一提的是,被中断的申请执行期限应自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非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算。其理由是,只有其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才得知或应当得知其约定的权利实现方案可能得不到自觉履行。二、对审判实践中因执行前和解协议引起的纠纷的处理建议(一)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引起的纠纷K对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和解协议的,不予受理。因为执行前和解协议未得到司法裁判确认,不具执行力。2、当事人就该和解协议申请支付令或起诉的,按以下思路处理:(1)一般情形下,对当事人就该和解协议提起的支付令申请或起诉不予受理,告知其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裁判。理由如下:该和解协议虽系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因其发生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涉及的争议已通过公力救济已获得裁决,它只是基于权利人的自由处分权,将判决确定的权利实现方式进行变通,属于权利人对其部分权利的放弃,并未超出原裁判所确认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尚未形成新的法律关系。根据既判力效力,“一旦终局判决使之在诉讼程序中失去以不服声明方法被撤销的可能性而被确定,就成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判断。它不但拘束双方当事人服从该判断的内容,使之不得重复提出同一争执,同时法院当然也必须尊重国家自己所作出的判断,即使是把同一事项再次作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时,也应以该判断为基础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F根据现代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当事人而言: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