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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学习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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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学习材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学****材料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一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的范围
(一)生产经营所得。(二)其他所得 (这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但由于04年以来全省启用新的所得税申报表,所以对于各项收入的分类应严格按照最新所得税申报表上列明的分类进行划分。主要有
1、销售(营业)收入2、投资收益3、补贴收入(如各种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4、营业外收入5、其他业务收入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含: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代购代销、无形资产出租、技术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出租出借包装物含逾期押金、其他收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注意:几项特殊收入填列:
1、债务重组收益、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收益、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各种价内外基金收费和附加、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转让非现金资产收益、收回已在税前核销的呆坏帐、接受捐赠的资产(仅指03年1月日后)一律填在主表第9行“其他业务收入”中。
2、关于无形资产的收入:(1)无形资产出租收入和技术转让收入都属于主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第2项其他业务收入(2)固定资产转让收入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应在主表的第8行填写。损失应在
“营业外支出”中核算。(3)无形资产的技术转让收入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而与此相关的技术转让培训收入必须通过主表“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二、纳税人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原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②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③独立计算盈亏。 
应当注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法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国税函发[1998]676号文规定,对经有国家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应注意两点:
1、 国税发[2000]16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2003]4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简单介绍下关于所得税分税制的发展趋势。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1、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纳税人的规定
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分立后纳税人的规定
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3、企业全部或部分被承租经营后纳税人的规定
国税发[1997]8号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全部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集团纳税人的规定
企业集团原则应当以独立核算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企业分别为纳税人,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控股的成员企业现在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法定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
(二)照顾税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应注意:
1、国税发[1994]第132号文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