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法学会章程(2013年11月30日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和法治实践,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第三条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二章任务第四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第五条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转化,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第六条参加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第七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第八条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的咨询、论证、草拟、修改等工作,参与全国性、地方性和行业性法治评估工作。第九条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等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第十条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咨询、论证、草拟工作,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实务和全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第十一条参与法治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第十二条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第十三条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和法律服务,发挥人才库和思想库的积极作用。第十四条指导、协调团体会员和地方法学会的工作。第十五条履行主管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管理、监督、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第十六条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三章会员第十七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报中国法学会备案后,即为本会个人会员;特殊情况者,由中国法学会直接批准。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国法学、法律团体,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第十八条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地法学会应当准予退会,并报中国法学会备案。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核,注销其会员资格,并报中国法学会备案。第十九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一、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及相关法学社会团体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二、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三)提供研究成果;(四)按期缴纳会费。第二十条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一、团体会员的权利:(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二、团体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四)按期缴纳会费。第四章全国组织第二十一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一、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须完成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推荐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延期或提前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地方法学会、各法学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