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边挪边还的挪用***数额之认定2009年11月(总第222期)(Cumulatively,)对边挪边还的挪用***数额之认定储盛楠()【摘要】数额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刑事立法远未达到罪刑关系精确化的程度,就经济犯罪来说,罪与刑只能形成一种大致上等量等值的对应关系,即”粗略”或”经验”***罪的数额及计算规定比较笼统,实践操作中有许多复杂的情况,尤其是”边挪边还”的数额计算更值得研究.[关键词】挪用***罪;数额较大;边挪边还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罪有三种具体行为方式,即”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都涉及到”数额较大”,即一定的数值与数量,所谓”以数额治罪”,是指立法者在法律上将一定的数值,***罪中规定的数额是经济利益或者说财产利益的数额,”数额较大”标准问题上并没有与***罪等一样在立法条款中直接加以规定,而是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实践中以多次挪用情况中的”边挪边还”即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挪用***的情形最为复杂,,司法解释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不还,挪用***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挪用***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规定本身比较笼统宽泛,加上挪用***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部分学者持肯定态度,认为其合理之处在于挪用***罪实质上是侵犯***使用权的行为,行为人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挪用***,***使用权并未受到新的侵害,因为后次挪用的***又归还了单位,此时***仍归单位占有,挪用行为所侵犯的***数额,只能是行为人实际使用的那部分;还有学者认为:在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挪用***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多次挪用***,但其实际占用的***只是最后未还的***,其多次挪用***虽可作为情节予以考虑,但数额只能是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时间从挪用***,***干什么,也不问其挪用***的数额多大,挪用时间多长,只要在案发时实际归还的数额达不到定罪的标准,***的数额,这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这样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放纵犯罪之嫌,不利于有力打击这类危害程度实际上甚于一次挪用***,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几种:(1)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司法解释有简单化实践中问题之嫌,只适用于每次挪用的***都没有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的情况,因为用途不同的话成立犯罪的条件也不同;(3)导致司法解释之间的相互冲突;(4)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不符合我国72刑法理论中对于侵犯财产类的”连续犯”和”徐行犯”,学者们普遍认为司法解释没有顾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