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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司法考试刑法贪污贿赂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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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司法考试刑法贪污贿赂罪.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19/12/10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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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法考试刑法******罪:,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具体包括以下5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4)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罪的主体。(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项中有一个重要的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根据该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注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必须利用职务之便。本罪是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最重要的特征。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管理、经营的便利条件,而是仅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或同事的疏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2)行为方式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这些手段的目的都是要永久侵吞***。(3)特殊情况下存在不作为方式。***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是作为,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罪定罪处罚。这就是一种不作为的***。《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的,以共犯论处”,可见,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罪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指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这是高频考点。***罪和职务侵占罪有许多共同之处,特别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两罪在主观、客观要件方面,甚至有时在犯罪对象方面,都是相同的。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要分析行为人究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仅仅利用工作方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仅是利用在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