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7
文档名称:

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doc

格式:doc   大小:110KB   页数:6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doc

上传人:一花一世 2019/12/10 文件大小:11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前言从世界范围看,***正处于严重化的紧急状态,正如德国刑法学家阿耳宾·埃斯尔所说,***是国家和社会的“癌细胞”,是“内部的敌人”,是法治国家民主躯体上的“破坏性***”,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决定担负者(Entscheidungstrager)的值得信赖性的“基础性削弱”,是蔓延各国的有组织犯罪的“赘疣”——并且所有这些现在都成为“日常的事情”[①]。我国的***犯罪趋势亦不容乐观,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研究,是保证准确并充分运用刑法调整功能惩治公职***犯罪的重要课题之一。笔者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在实践中深深体会这一领域是司法适用的难点,对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故将此课题作为学位论文的研究对象,在此不揣陋见,以求教于大家。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经历了初创、发展、变革等不同阶段。在各个阶段中,人们对于政权组织、政府机构及社会经济结构的认识都有所不同,与此紧密相联,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变化带来的巨大社会变革,也反映在对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与范围的认识上。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虽对国家工作人员作过多次立法和司法解释,但却仍然存在内涵不清、外延不明,难于界定的问题。由于缺乏对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总体性解释,具体的对个案请示所作的解释,在理解和执行上仍存在分歧。1997年刑法修订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未来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思路,使得当前和今后司法实践中具体确认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刑法学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与范围多次开展过讨论,然而诸多问题仍令理论界颇感困惑,让司法界难以操作。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不仅涉及******犯罪、渎职犯罪等职务性犯罪,甚至涉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犯罪。牵涉面之广,涉及范围之大,是其它犯罪主体问题无法比拟的,因此对其深入研究与界定,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尤其具有刑事司法实践意义。“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刑法规定的一个法律概念,是对部分特殊犯罪主体的称谓。准确界定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从重还是从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章中外刑法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状况与评析第一节我国刑法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之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历史沿革及评析一、民主革命时期至1979刑法颁布前阶段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于1933年公布的《惩治***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第1条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这是我国最早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现代立法文件。该规定强调的是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地位,类似于现在的“身份论”的规定。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一些根据地边区政府、解放区政府都相继颁布过一些区域性的惩治***条例,也基本延续了这种“身份论”的规定。如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惩治***条例》、1947年的《东北解放区惩治***条例》等。建国后,在“三反”、“五反”运动期间,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1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如侵吞、盗窃、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罪。”这是新中国建国后刑事立法中最早对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予以界定。从规定的内容看,基本与解放前颁布的若干条例相同,继续采用了单纯的“身份论”。这一阶段由于处于革命战争时期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体制表现为单一的国有化,国家、社会高度一元化,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高度统一,这些政治经济因素决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识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即采用单纯的“身份论”。二、1979刑法颁布后至1997刑法颁布前阶段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刑法)第83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我国立法机关在刑法典中首次以刑法条文的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做出了规定。与1952年《惩治***条例》的规定相比,1979刑法的规定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有所扩大,如将“企业学校”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增加了“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在有些方面又有所限制,用“从事公务的人员”取代了“工作人员”。由于在1979刑法制定期间,国家的经济成分仍然是单一的公有制形式,所以在企业、事业单位的性质上没有做更多的区分考虑。1979刑法首次将“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