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29号颁布时间:2010-6-30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一○年六月三十日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第三条建筑安装劳务主要包括:(一)建筑。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作业在内。(二)安装。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三)修缮。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四)装饰。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五)其他工程作业。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园林、绿化工程、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第二章纳税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五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审批):(一)财务会计制度;(二)周转材料摊销方法;(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四)成本核算方法;(五)存货核算方法;(六)会计核算软件;(七)“五险一金”提取比例;(八)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扣除;(九)税收优惠事项;(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第六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完整地保存10年以上。第七条纳税人必须在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八条纳税人按《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2010版)“”的要求办理项目登记后,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源泉控管,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编制《单项施工项目比对计算单》(附件1)、《周转材料摊销计算单》(附件2),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的附表一同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第九条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第十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第三章收入总额管理第十一条纳税人的收入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分为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收入。营业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罚款收入以及其他非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将自产或外购产品(商品)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第十二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三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