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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导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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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导读.doc

上传人:小sjj 2019/12/10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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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导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导读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是海关依法应对税收异常情况,保障税款足额征收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第184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以及有关企业、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办法》,南京海关特编制本导读,供学****参考。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过程2000年修订的《海关法》和2004年颁布实施的《进出口关税条例》赋予了海关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权力,规定了适用情形、方式等原则性内容。为保障国家税收,真正发挥两项措施的制度功效,海关总署于2009年初启动了《办法》的立法工作,重点研究如何对执法程序进行细化、明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办法》最终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统一规范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海关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对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纳税义务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二、《办法》的主要特点侧重程序性规定。《办法》共25条,主体内容偏重程序,它在《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对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实体性内容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主要对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和时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以及操作流程等具体事项作出规定,从程序角度为落实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提供保障。明确部分重点问题。长期以来,对《海关法》关于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一些规定存在不同理解,《办法》对此予以了明确,主要包括税收强制措施的适用顺序、变卖所得不足以抵缴税款时应当采取的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等。这些规定有效提升了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文书较多。《办法》侧重程序性规定,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启动、执行、告知、送达等程序均有相对应的法律文书,制发对象既有纳税义务人、担保人等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的被执行人,也有银行等其他需提供协助的单位。相关法律文书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三、重点法条解读(一)关于海关税收保全措施海关税收保全措施是海关针对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纳税期限内转移、藏匿应税货物等可能导致税款落空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使税款征收处于相对可控和安全的状态,督促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或为可能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创造条件。海关税收保全措施示意图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暂停支付解除(书面通知)要求暂停支付(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未缴纳税款------->从暂停支付款项中扣缴税款(书面通知)税收保全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扣留解除(书面通知)扣留货物或财产(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未缴纳税款--------->依法变卖抵缴(书面通知)◆海关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情形。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二是海关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但纳税义务人不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三是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方式。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