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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民族学院教务处,四川康定626001)[摘要]当今世界有两种主要的治理思维:主体性和主体间性。两种不同的思维导致了不同的国家建构与治理模式,并产生了不同的效果。主体性思维在现代主权国家的建构中曾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却存在着民族同化主义和分裂主义的危险;而主体间性思维在国家治理中对维护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和促进国家的族际整合具有积极作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主体间性法治思维下的制度设计,其在中国的成功实践为多民族国家的治理提供了一种有效范式。[关键词]主体性;主体间性;民族国家;多民族国家;治理[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67(2012)07—0158—04近代西方在其宪政制度设计中,从个体权利出发,形成了.“民族一国家”的古典民族主义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在反封建过程中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其仅仅基于统治民族的“主体性”法治思维,没有考虑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和各民族之间的共生关系,极易导致民族同化和国家走向分裂。而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基于“主体间性”法治思维的治理模式,它从多民族共生共存的现实和维护国家统一的角度出发,不仅考虑了各民族的民族集体权利,而且还考虑了各民族之间的共生和谐关系,其在中国的成功实施,为世界多民族国家的治理提供了一种有效范式。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治理思维的演变历程: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西方的理性主义传统源远流长,但在近代以前都未真正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在古希腊,尽管存在着城邦的“民主泛化”,但受本体论哲学和自然法哲学的影响,人的理性体现为对自然规律的遵从,人仅是自然的派生部分,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在古罗马,尽管出现了个人“权利泛化”现象,但这种个人“权利”仍是来源于自然法,是自然法的推演,人仍被当成自然的客体而非主体对待。到了中世纪,自然理性演变为宗教理性,人们对自然的遵从发展为对上帝的崇拜,人的主体性被神的主体性掩盖。因此,在古代西方自然法哲学和经院法哲学的视域中,人仅是自然和神的奴仆,是国家治理的对象和客体,而非主体。文艺复兴的出现,使人文主义逐渐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人的主体地位开始得到张扬,人的理性逐渐取代了自然理性和神的理性。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呐喊开启了“我在场”的价值探讨,康德关于此岸世界和彼岸世界的划分标志着主体性哲学的最终确立。至此,这样一种高扬人性的认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人是主体,人才具有理性,万物都是认识的对象,都是客体。哲学上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使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出现了自由主义思潮。新兴的资产阶级以自由主义为工具,开始与封建主争夺统治权,并为此提出了“自治”口号——源于对封建主“他治”的不满。封建主不得不作出让步,开始允许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城市自治”。但资产阶级并未因获得“城市自治”而满足,他们要求全面的统治权。双方斗争的结果是,欧洲出现了“共和”——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王室、教会等各种封建力量妥协的产物。欧洲从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人的主体性地位的确立起了关键作用。但当时西欧对人的主体地位的认可还主要是公民个人权利的承认,是古希腊原子个人自由主义在近代的重现。这种治理思维模式建立在公民个人与政府是天然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