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木省实际,制定木办法。第二条木省行政区域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以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权责统一、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批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人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情况,应当作为对该机关进行H标责任制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章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第九条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有法定依据;(二) 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Z外增设具他条件;(三) 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具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法定的资格;(四) 是否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五) 有无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不准予行政许可、不该准予行政许可而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况;(六)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七) 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H和标准收费;(A)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T作制度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第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二) 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案卷、文件和资料,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三)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四) 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检查、专项调查、H常巡查和现场监督;(五) 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六) 对报送本机关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审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