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陶立春,男,壮族,住广西柳城县冲脉镇冲脉村民委瑞村屯220号,身份证号:450222196611302412。申请人:蒙士高,男,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芦圩镇德明村委会上达村148号。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裁定中止对(2015)兴执字第00180号案件的执行,暂缓处分执行标的;2、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制定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以保障申请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份额和权利。事实和理由:兹有贵院审结的(2011)兴民一初字第51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业经贵院一审以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并作出了生效判决。现申请人获悉,贵院业已受理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15)兴执字第00180号,。两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蒙荣贵,对案涉执行标的享有按份共有的权利,贵院不应将涉案执行款全部给付于蒙荣贵。该执行标的,系两申请人经与蒙荣贵达成内部合伙协议,共同履行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总公司等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合法、共有债权。两申请人与蒙荣贵于2003年初达成内部合伙协议,以蒙荣贵的名义签定了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约定为9个月,由2003年3月1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止。其后两申请人投入资金、人力、材料,与蒙荣贵共同进行了工程施工。但因被执行人并未偿付全部工程款,致使两申请人应收工程款始终得不到偿付,无奈只能以蒙荣贵的名义起诉。藉此,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受理,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此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