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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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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不忘初心 2019/12/11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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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口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第三条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分、公布、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建立和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的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分、公布和使用等工作。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物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动态监管,提高物业服务市场信用主体的诚信意识。第七条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第八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注册地址、登记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物业服务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管理规模及其他相关信息。(二)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三)经营情况信息:包括企业纳税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数量、名称、地址、委托期限、管理规模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创新管理,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获得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和表扬或被列为示范项目、树立先进典型等的信息。第十条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或者经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信息。第十一条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第十二条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的采集主要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方式。第十三条对于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物业行业协会提供的不良行为信息,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自身不良行为信息,物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录入信用档案。对于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提供的不良行为信息,物业主管部门应告知并征询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物业服务企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物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录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