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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保费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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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和控制,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行,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二)应收保费的管理原则是:严格依照国家行业监管部门和总公司、分公司关于应收保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坚决防范和规避风险的前提下,贴近市场实际,支持业务发展,保持竞争活力。(三)应收保费的管理,除了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四)各单位的应收保费比例不得超过6%(含分期付款协议约定),超出部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二、应收保费的分类管理(一)应收保费是指由投保人进行投保,保险人承保的正式保单,未在保单生效前或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的保险费。(二)允许发生合理应收保费的几种情况:;;其他情况均为不合理和不应发生的应收保费。2(三)可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的业务范围:原则上公司不鼓励分期付款,各业务员应争取一次性缴清保费。单笔签单保费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保单,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经业管部和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与之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保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车贷险、房贷险、短人险业务不允许分期付款。(四)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所有与代理、兼业代理机构,或其它机构签订的保险合作协议,均应将结账日期确定为每月“逢五结账”。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这一结账方式的,需填报“结帐日变更申请表”,经报分公司业管并经总经理室批准,最迟不能超过每月25日结账一次。单证管理人员应控制代理点的单证流转数量在50份以内,如有代理点所领用单证超过50份,需报中心支公司以上业管部审核批准后,方可领用。(五)在本办法生效之前,所有与代理、兼业代理机构,或其它机构签订的保险合作协议,其具体经办人应与协议签订单位充分协商,将结账日期更改为每月“逢五结账”。特殊情况不能更改为这一结账方式的,需填报“结帐日变更申请表”,经报中心支公司以上业管部批准,方可维持原结账方式。各代理机构应于每周五下班前本周业务报表以邮件形式发至指定联系人。(六)期限规定:车辆险业务分期付款期限最多为三期,3首期缴费比例不低于总保费的40%,且最后一期保费的缴纳时间最长应不超过保单生效期半年。其它险种最多期限为四期,首期缴费比例不低于30%,且每期缴付的保费比例不得低于20%。分期付款协议中每期缴付的保费必须按短期费率计算足够支付到约定的下期缴付日期。(七)特别约定规定:为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若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缴付日期缴付规定的保险费,从应付日起至实际缴付日止的期限内,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付清本保险单项下全部保费之前,如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本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数额超过被保险人已缴付的保险费时,本公司有权在赔款中扣除被保险人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若有其它特别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列明。(八)分期付款的催收:各级业管部门需指派专人进行分期付款保费的统计和对业务人员的催收。并在约定缴费期7日前,由业管专人填写“分期付款保费催缴通知单”(格式见附件一-表2)并责成业务员发送给客户,催收保费。截至约定之日仍未付清约定保费的,应立即终止保险合同,并将该情况上报分公司业管。(九)分期付款协议备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