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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几点思考
摘要:“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分别是对中国“社会力量办学”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统称,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民办教育、民办学校在改善中现状、缓解社会紧张就业压力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综观西方国家民办教育发展并走向发达的进程,教育立法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教育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要想引领中国民办教育向更加健康、高效、快速的方向发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首先必须加强民办教育立法。
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改革
一、关于民办教育的立法进程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1987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中国的民办教育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一部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行政法规。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将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
1999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了民办教育立法领导小组,开始了起草工作。经过4年的调研、论证,2002年6月《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发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二、《促进法》的具体规定
《促进法》对民办教育发展指导方针、民办教育的办学性质、民办学校的产权、师生权益、合理回报等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民办教育发展在《促进法》中,国家第一次使用了“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的概念,取代“社会力量办学”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这两个概念的确立,一方面统一了非政府办学的称谓,另一方面也确认了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中的地位,反映了国家在教育观上的转变,也体现了国家对民办教育的重视。《促进法》也对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十六字方针”: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做了适当调整,调整为“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将“加强”两字改为“依法”,充分反映了我国教育行政职能的变化,有助于实现各地对民办教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减少了政府管理行为的随意性。
。对民办学校性质的认定是大家都很重视的一个问题。《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的性质也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这样就从法律上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包括
“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两部分。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