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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煤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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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煤矿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12/12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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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煤矿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0802【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日期】1991-04-26【生效日期】1991-04-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地方煤矿管理办法(1991年4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七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煤炭资源,加强地方煤矿的行业管理,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地方煤矿。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煤矿,系指国家统配煤矿以外的各类地方国营煤矿和集体煤矿。  地方国营煤矿包括省属国营煤矿,市(含行署,下同)、县属国营煤矿、军办煤矿和企事业单位办的国营煤矿。  集体煤矿包括乡(镇)、村煤矿,区、街煤矿和企事业单位办的集体煤矿。  第四条第四条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地方煤炭工业的职能部门,对全省地方煤矿实行行业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地主煤矿实行行业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的要求,依靠地方煤矿主管部门,行使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行业管理的各项职责权限。  地方煤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搞好地方煤矿的行业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属煤矿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六条第六条地方煤矿矿长任职,须经县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矿长资格证后,有关主管部门方可任命或聘任。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第七条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呈报全省地方煤炭工业的地质勘查、基本建设和煤炭生产规划。  地方煤矿使用国家和省投资规模指标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按照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要求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辖区内的煤炭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组织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并将有关方案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第九条全省建立的地方煤炭发展基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和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和使用,并制定具体办法。  地方煤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地方煤矿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第十条第十条地方煤矿生产建设所需的主要物资供应,应当同生产和调煤计划统一安排,纳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  有关部门在物资供应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不得增加中间经销环节,层层加价。  对煤矿专用物资的供应,必须保质保量,严禁以次充好严禁克扣、截留、调换和挪用。  第三章资源开发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开办地方国营煤矿,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申报、审批、登记等有关手续。  开办集体煤矿,须经矿产资源所在地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照《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等有关手续。其中,在省统一规划和统一开发的煤田范围内申请开办集体煤矿,必须经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县统一规划和统一开发的煤田范围内申请开办集体煤矿,必须经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地方煤矿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