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④、职称论文编号李先波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二零零六年四月
摘要在合同立法发展史上,“契约必须信守”被作为一条根本原则贯穿于合同立法的发展过程中。合同一旦依法缔结,双方当事人既须信守合同,依约履行,而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但是,这一基本原则不是绝对的。合同缔结后,若非基于当事人过错出现无法预见、克服和避免的客观情形,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履行不现实、目的受挫时,如果仍然坚持“契约必须信守”原则而要求当事人履约,则对在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极为不公,法律因而达不到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因此,许多国家合同立法均对该原则设置了例外制度,以解除因意外情事的发生而失其公平性的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英美法上,这一例外制度即“合同受挫”制度。在当今英美国家,合同受挫发生后,合同立即自动解除,法院无权对其进行调整。但是,并非所有的合同受挫事件均使合同完全得到解除,其是否使合同完全解除因受挫情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合同受挫解除后对于怎样处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英美两国法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基于此,文章采用历史分析、判例分析以及逻辑分析的方法,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英美法上合同受挫的含义、性质、历史发展、理论基础并辨析了合同受挫与相关制度的关系,然后深入阐述了合同受挫的构成要件、具体情形、适用限制和法律后果,最后探讨了合同受挫制度对完善我国合同立法的启示,指出我国合同立法应选择借鉴、吸收合同受挫制度中适合我国国情的东西,修改不可抗力条款,确立情事变更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的相关立法。关键词:英美法合同受挫不可抗力情事变更
础阛痠‘觚,“發瓾,‘印’’甌,‘仔甿仃瓸,,‘’,琤,丘,,琲痗’琽,‘丘,阛,痶阛剩產Ⅱ
‘‘饥‘觚阛篈.,印甿阛琺痠痑,.‘缸瓼瑃琣阛痠゛仃
吉在合同立法中,“契约必须信守”是合同订立必须遵循的一条根本原则。合同一旦依法缔结,双方当事人既须信守合同,依约履行,而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但是,这一基本原则不是绝对的,其可因意外情事变动而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并形成了一种例外制度。在大陆法系,应对这种意外情事变动的例外制度是情事变更制度。所谓情事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种法律制度。①与大陆法上的情事变更制度相对应,英美法上应对这种意外情事变动的例外制度则被认为是合同受挫制度。②合同受挫的称谓专属于英美法,是指由于意外情事之发生,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履行艰难或失去履行意义,⑨其主要包含三个子要素,即履行不能、履行不现实目的受整坠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情事变更,还是英美法系的合同受挫,二者均是“契约必须信守痹虻囊桓隼狻1局噬希细褡守合同条款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合同一经缔结生效,双方当事人既应依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若有违反,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但由于客观事物的复杂多变性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合同订立时总会存在当事人无法预料和无法控制的事件。这些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事件发生后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虽能履行但履行已变得毫无意义,此时若仍使允诺人因未履约而承担责任,则对允诺人来说显失公正。基于此,为了维护社会正义,许多国家法律都设置了相应的制度以解决由此产生的不公平问题,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和与之相对应的合同受挫制度则是适应这种、。:法律出版社,.锩览迹槭卤涠肫踉祭砺郏本悍沙霭嫔纾。论英美法中的合同受挫制度①—慌硗蛄郑穹ㄑВ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己
贤艽熘贫鹊幕纠砺合同受挫的含义与性质变化形成的。因此,考虑到社会公平的需要与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本质要求,将英美法中的合同受挫或大陆法中的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制度确立于合同立法中,从法律上救济合同中不利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是相当重要的。但就合同受挫制度来说,其存在一定的内在缺陷与不足。例如,在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受挫不能被轻易援引以解除合同,其适用范围很狭小;适用合同受挫的效果是合同立即、自动终止,法院无权对其进行调整,当事人无回旋余地变更或重新缔结合同以实现其期待利益,这在一定情况下达不到救济不利一方当事人的目的,并增大了交易成本。而且,我国现今合同立法并没有吸收情事变更制度,而仅采纳了不可抗力,因而难以应对现代商事交易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合同立法的一种缺陷。当前,诸多国家合同法均赋予合同受挫或不可抗力、情事变更或交易基础障碍和艰难情事以一定法律地位,这是现代合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