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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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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模板.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19/12/13 文件大小:10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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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模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颍上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附件六颍上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颍上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原则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二、考核内容(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6)院内建设与管理。(7)群众评价与监督。详见《颍上县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1)。。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药房规范化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详见《颍上县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2)。。(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详见《颍上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3)。(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详见《颍上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4)。三、考核主体(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县卫生局依据《颍上县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颍上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县卫生局委托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颍上县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颍上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组织考核。(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县卫生局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卫生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院长考核结果根据县卫生局对所在单位的考核结果确定。四、考核方法和程序(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程序。县卫生局按照考核标准,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两次集中考核,财政、人事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级相关行政部门。(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程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由院领导班子及职工代表参加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细化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对工作人员进行两次考核。五、考核结果运用(一)。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分值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80。。(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年初核定的收支预算额度足额补助;不合格的,按年初核定的收支预算额度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补助数额。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核定的标准进行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节余出来的政府补助,应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对此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得分位列全县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位列全县最后二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二)基层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