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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公路网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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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公路网模板.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19/12/13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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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公路网模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公路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6月11日交通部交财发[2004]285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三条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