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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湖南省广播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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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湖南省广播模板.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19/12/16 文件大小:1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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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邵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湖南省广播邵阳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第一章广播电视管理第一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第二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第三节《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9第四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4第五节《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0第六节《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2第七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6第二章卫星电视管理第一节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1第二节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3第三章新媒体管理第一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9第二节《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8第三节《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4第四章电影管理《电影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1邵阳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广播电视管理第一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但未投入使用。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已投入使用。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已被处罚,又再次投入使用。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已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但还未发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但还未发行的。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发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发行的。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被处罚,又再次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被处罚,又再次发行。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