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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哈尔滨市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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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哈尔滨市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1/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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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哈尔滨市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在本市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住房作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可按本办法向指定银行申请贷款。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分为政策性抵押贷款和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政策性抵押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来源的贷款;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是以银行存款资金为来源的贷款。第三条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原则。第四条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受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职工购买危棚房户安置用房、解围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现住公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有购买住房全部价款50%或6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可以用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充抵);(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第六条以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房的,不予发放政策性抵押贷款。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居住危棚房的职工购买安置用房和其它职工购买解围房的,可以申请抵押贷款。抵押贷款额度和期限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家庭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可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贷款期限最长为8年;(二)家庭年收入1-2万元的,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其中政策性抵押贷款和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各占25%,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三)家庭年收入2万元以上的,抵押贷款的最高额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其中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倍的政策性抵押贷款,其余的可申请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第八条职工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现住公房的,抵押贷款额度和期限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家庭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可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40%,贷款期限最长为8年;(二)家庭收入1-2万元,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40%,其中政策性抵押贷款和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各占20%,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三)家庭收入2万元以上的,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40%,其中可申请缴存在住房公积金一倍的政策性抵押贷款,其余的可申请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第九条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给予政策性抵押贷款,可申请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第十条职工购买住房的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加上规定相应的利差和贷款期限确定。银行对职工购买住房的自营性抵押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职工购买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随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作相应调整。第十一条借款人提前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按提前的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第四章贷款手续第十二条借款人持下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