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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
序号
项目
名称
设定
依据
审批权限
审批条件
审批
方式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有无自由裁量权
实施机构
及经办人员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
风险
等级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规定,对不属于国家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经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同级审批原则,向批准立项部门的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
    3、未经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
4、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审查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单独
审批
报告书60天
不
收
费
无
实施机构:
管理股
受理岗位:
管理股成员
审查岗位:
副局长
决定岗位:
局长
局务会
书记
低
报告表30天
登记表15天
炎陵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
序号
项目
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权限
审批条件
审批
方式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有无自由裁量权
实施机构
及经办人员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
风险
等级
2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放射性监测站或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可分期验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