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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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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2/16 文件大小:9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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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晋政发(2008)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生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2008年全面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木原则(一) 指导思想。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是实践党的宗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要与创建宜居城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改造“城中村”和结合,与降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度和社区建设相结合,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坏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从根木上改善居民的居住和生活坏境。(二) 基木原则。1•统筹规划与分步实丿施相结介。要统筹考虑城市人口密度、基础设施水平、公共设施状况、环境质量及经济条件等因索,调整和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规划;根据改造总任务,制订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既要分步实施,又要加快改造进度。保护与改造相结合。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文物古迹。丿力史文化街区和文保单位保护范I韦I内的建筑耍按照原样维修整治,拆除乱搭滥建的违章建筑,恢复历史原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要符介保护规划,建筑的髙度、造型、色彩要与传统建筑相协调,维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整体风貌和格局。科技引导与节约资源相结合。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先进的住宅建筑技术,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对再生能源,合理利用地下水,充分利丿1]再生水资源,建设I何水收集和污水处理系统。依法拆迁补偿安•置与保障住房相结合。要按照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实际和承受能力,制订科学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给于合理补偿安置。城市屈民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制度改革相衔接,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相结合,对廉租住房保障对喙,改造时要给予保障。城帀居民棚户区改造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城币居民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不仅要配套建设完善的公共服务设丿施,还要配置一定规模的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用房,为小区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创造物质条件。同时,要发展社区服务业,人力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怵1难家庭劳动力从事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二、 改造范围与LI标任务(一) 改造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和独立工矿区内,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消防隐患人、环境脏乱差的集小连片平房和简易楼房。(二) 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任务,、。三、 组织领导与运作方式(一) 组织领导。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市人民政府耍成立专门机构,指导和协调当地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工作,并负责制订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和改造优惠政策,拟订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区片的详细实施方案,审核改造和安置区片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市、县(市、区)长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二) 运作方式。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城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改造规划和方案,落实优惠政策,筹措建设资金,统一指挥、协调改造。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要建立项H法人制度,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以易地安置为主,腾空的土地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向社会公开出止,其土地收益用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企业内的居民棚户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改造。四、拆迁补偿安置与住房保障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和结合的方式。为保障被拆迁城市棚户区内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应以产权调换为主。依法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属于私有房屋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租住的公有房屋的,符合房改条件尚未参加房改的棚户区居民,对先进行房改后,按照私有房屋接受补偿安置,也可在回迁安置时,以房改价购买相应而积标准的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保障,对军烈属、残疾和孤寡符介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优先给予保障。支付不起最小户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