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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模板.doc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19/12/17 文件大小:1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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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1-1以下事实能够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是:     A  ,一日甲在梦游中挥毫泼墨,写就一幅颇有艺术水准的书法作品  ,如果评上工程师就请客。后来甲果然评上工程师  :永结同心,白头偕老  ,甲打车花费50元到达后,乙电话告知甲自己因事不能前往案例1-2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C      ,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案例1-3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案例2-1(第二章胁迫)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9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诉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将西瓜买下。当晚电也就真的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自始无效。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案例2-2(恶意串通)张甲因生意资金周转,,并约定以其住房作为抵押,因当时房屋产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故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张甲未按约定还款,且不知所踪。此前,张甲私下与其兄张乙达成协议,将该住房转让给张乙,并将***资料中“张甲”的签名划去,改为“张乙”,后张乙以初始所有人的身份,取得该住房的产权证。经查实,该住房系张甲唯一的固定资产。李某等人以张甲逃避履行债务、恶意转让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甲与张乙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分析:转让行为无效。理由是:张甲为逃避履行债务,恶意转移财产,致李某等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该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一、“恶意串通”的含义。通常说法将“恶意串通”定义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二:一是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为之,即明知某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仍积极促成该行为发生或实施;二是为了牟取利益,即通过实施该行为可以获取一定收益,包括直接增加自身收益,以及通过减少支出而间接增加自身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