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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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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指南.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19/12/18 文件大小:7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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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指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指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6月目录一、处置出清范围 -1-二、处置出清方式 -1-(一)兼并重组 -2-(二)司法重整 -2-(三)破产清算 -3-(四)债务和解 -3-(五)吊销营业执照 -4-(六)注销登记 -5-(七)企业自行脱困 -5-三、有关事项 -6-附件1:相关分类处置出清程序流程图 -8-附件2:典型案例借鉴 -16-(一)兼并重组案例:广西宁明丰浩糖业科技有限公司 -16-(二)司法重整案例: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 -17-(三)破产清算案例: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7-(四)债务和解案例: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 -18-附件3:指南引用相关文件清单 -20-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推动我区非国有“僵尸企业”的市场化、法制化出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16年12月9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处置“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信政法〔2016〕925号)。根据处置“僵尸企业”实施方案,为指导各市县(区)开展相关处置工作,特制定本指南。一、处置出清范围“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修复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企业。纳入处置范围的非国有“僵尸企业”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欠税、欠息、欠费的企业;。本指南指导处置出清的范围,主要是经甄别认定,已纳入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管理系统管理的“僵尸企业”。二、处置出清方式根据《公司法》、《破产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区非国有“僵尸企业”现状特点,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政府引导推动,并综合利用各类政策工具,强化企业的主体因素作用,灵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分批分类处置出清。(一)兼并重组企业由于债务问题或原因,造成无法正常经营生产,且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和市场发展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优势企业对其进行资产重组、资本运行、盘活企业资产资源,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空间,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则采取兼并重组方式进行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1。企业已发出兼并重组意向书,征得债权人同意并正式回复;或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兼并重组框架协议,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二)司法重整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可能或已资不抵债,或不能到期清偿且可能或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在存在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情况下,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债务人股东依法申请,在受理法院的审理与主导下,在破产管理人以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引入重整投资人与债务清偿资金,进行债务清理、股权调整与业务重组,以帮助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则采取破产重整方式进行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2,参见图9。债务人或债权人已向法院提交申请破产重整,并且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三)破产清算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进入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的,经受理法院宣告破产,在受理法院的审理与主导下,在破产管理人以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共同确定该企业全部财产的变价方案与分配方案,依法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最后依法注销该企业法人。人民法院的受理标准、受理审查程序以及受理后的司法保护效力,均与申请司法重整一致,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则采取破产清算方式进行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3,参见图9。企业成立破产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四)债务和解企业由于经营困难无法偿还银行或供应商到期债务,债权人以收获部分现金的形式与债务人解除契约,即企业所有未还债务按一定的百分比,由债务人用现金支付给所有债权人后,便视同全部清偿,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则采取债务和解方式进行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4。一是企业已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书并向法院申请债务和解备案,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二是银行或供应商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第三方公正,银行或供应商同意按一定比例偿还贷款,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五)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顿,不再具备继续投产条件;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或者存在可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他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的企业,由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