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饮用水管理(台湾)公告臭氧为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法规沿革: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环署毒字第七四○三一号主旨:公告臭氧为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依据:饮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公告事项:一、药剂编号:001二、药剂名称:中文名称:臭氧。英文名称:Ozone。化学式:O3公告饮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饮用水水质处理所使用之药剂()法规沿革: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环署毒字第○○一八六二五号主旨:公告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一般规定事项,本署前公告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环署毒字第七四○三○号公告同时停止适用。依据:饮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公告事项:一、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系指处理供人饮用之水时所使用之化学药剂。但滤砂、滤石、无烟煤、活性碳及其它过滤物料、除藻剂、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剂、离子交换树脂、薄膜及薄膜处理之除垢剂、紫外线(UV)或非属化学药剂之设备或器材等,不在此限。二、下列对象使用药剂处理饮用水水质时,所用药剂以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为限:自来水事业单位。简易自来水管理单位。社区自设公共给水设备之管理单位。属连续供水固定设备之饮用水设备,其制造、输入或贩卖业者。其它非属连续供水固定设备之饮用水设备,且使用药剂处理饮用水水质,其制造、输入或贩卖业者。三、未经本署指定公告之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应向本署提出饮用水水质处理所使用之药剂申请指定公告之相关作业程序,经本署指定公告后,始得作为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四、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使用者应取得药剂之主成分及不纯物检测报告及药剂原料来源等书面资料,并详实记录药剂保存期限、药剂厂商建议最高使用剂量、来源之制造、调配、包装、销售厂商名称、地址、证件字号及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身分证字号。上述记录应保存三年备查。五、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之主成分及不纯物检测报告,S)或本署公告之标准检验方法为之。无上述方法者,应依环境检测标准方法订定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检验方法依序采用或直接引用美国、加拿大、日本、纽西兰、澳洲及欧体(EC)等国家公告之检验方法为之。另经济部商品检验局或本署认可之环境检验测定机构未能出具检验报告时,亦可出具上述国家已认可之检验测定机构之检验报告。六、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如有变质、逾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限、或以生产其它工业产品所产生之废液、废弃物或副产品作为药剂制造原料所生产之药剂者,不得使用于饮用水水质处理中。七、其它事项依饮用水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令办理。公告硫酸铝等十一种药剂及磷酸盐化合物为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法规沿革: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环署毒字第○○一八六二九号主旨:公告硫酸铝等十一种药剂及磷酸盐化合物为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本署前公告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环署毒字第七四○三二号公告同时停止适用。依据:饮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公告事项:一、公告附表所列之硫酸铝等十一种药剂及磷酸盐化合物为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二、其它事项依本署公告之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一般规定事项办理。公告聚丙烯醯胺、聚氯化己二烯二甲基胺及氯甲基一氧三环二甲基胺聚合物为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法规沿革: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环署毒字第○○一八六二四号主旨:公告聚丙烯醯胺、聚氯化己二烯二甲基胺及氯甲基一氧三环二甲基胺聚合物为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本署前公告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环署毒字第七四○三三号公告同时停止适用。依据:饮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公告事项:一、公告附表一所列之聚丙烯醯胺、聚氯化己二烯二甲基胺及氯甲基一氧三环二甲基胺聚合物为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二、其它事项依本署公告之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一般规定事项办理。三、当饮用水水源之原水浊度大于二五○NTU时,始得使用本公告之高分子凝聚剂,并应于每次使用后七日内依附表二高分子凝聚剂使用记录申报表之格式填妥向本署申报。上述记录应保存三年备查。未依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者,不得使用高分子凝聚剂作为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公告微生物制剂使用于处理供人饮用之水时,为饮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范之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法规沿革: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环署毒字第○○二九八五五号主旨:公告微生物制剂使用于处理供人饮用之水时,为饮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范之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依据:《饮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公告事项:一、微生物制剂用于净水场内净水过程所产生之废水及污泥处理,其处理后之澄清液回流或回收于饮用水水源水质检验之采样地点之后作为饮用水水源者,属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但其处理后之澄清液未回流或未回收作为饮用水水源者,则不属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二、微生物制剂用于供水单位或管理单位取水作为饮用水水源后(即饮用水水源水质检验之采样地点之后)之水质改善时,属于饮用水水质处理药剂。三、微生物制剂用于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