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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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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管理办法模板.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19/12/19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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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管理办法模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第30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2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第三条资格预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四条资格预审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第五条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且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依法进行资格预审。第六条投标资格预审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至少选择国家或者本市指定媒介的一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办法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招标人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员会)。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五)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撰写资格预审报告。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投标申请人。第二章资格预审文件第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适合拟招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完整、严谨、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可以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编制的示范文本。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数量、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情况相一致。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设定与拟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应高于满足拟招标工程最低的资质等级。第十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办法;(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不同标段同时进行招标且同时施工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对拟投入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对应标段予以明确载明。第十一条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以下情形的条款:(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三)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四)强制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第三章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及预审申请文件提交第十二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投标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规定的办法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可适当收取成本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第十四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应当至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二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该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截止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