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2009年中央新增农资综合直补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2009年中央新增农资综合直补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28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2009年中央新增农资综合直补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附件1四川省2009年中央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09年中央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水利项目县(以下简称项目县)建设管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0]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新增农资综合补贴水利项目资金要集中用于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目前急需解决、短期内能完成见效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县是指符合“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新增粮食100亿斤生产能力工程和国定产粮大县三个条件,列入2009年中央新增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支持范围,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所确定的县级行政区。项目县分一般县和重点县两类。第四条项目建设要坚持“集中连片、综合示范”的原则,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整体推进,成片打造综合配套、功能齐全的高标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示范区。2项目资金实行一次性补助,实现建设一片、销号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第五条项目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并创新“四大机制”。一是竞争立项、择优选取的“竞争机制”;二是整合资金、集中投入的“投入机制”;三是农民自愿、奖补结合的“激励机制”;四是建管并重、协会参与的“管护机制”。第六条项目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中,重点县实行省长领导下的县(市、区)长责任制,一般县实行市(州)长领导下的县长责任制。第二章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第七条建设内容:以已成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田间沟渠(流量小于1m3/s)配套改造为主,适度更新改造小型灌排泵站,因地制宜建设山平塘、石河堰、蓄水池、水窖等小型抗旱水源工程。第八条补助标准和范围:灌区新增改善灌面补助不超过800元/亩;山平塘、石河堰、蓄水池、水窖等补助比例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70%。第九条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人工费、项目管理费等。实施过程中新发生的、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3第三章目标与任务第十条项目县建设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项目区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一)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一般县不低于5000亩。项目区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灌区斗口以下、小型区渠首以下);(二)项目区内旱山村望天耕地浇灌面积解决60%以上。(三)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10%以上。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申请对象项目区申请对象为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第十二条申报程序(一)农户自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益农户或会员自愿向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提出申请;4(二)村组(协会)统一申报。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民主评议,经全村85%以上的受益农户通过后向县(市、区)水务、财政部门申报;(三)县级择优选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水务部门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择优选取项目区。项目区应符合以下原则:统筹规划原则。项目区要纳入《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并与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片有机结合,不得与小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