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集体土地初始登记·········································3第一节一般规定·······························3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6第三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6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7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7第二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8第三节其他登记··························9第四章附则·····························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及法律依据)为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快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登记种类范围)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登记,仅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另行规定。第三条(登记分类)集体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或者特定区域的集体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因交换、分割、合并、增减、灭失等的变更登记,土地地类(用途)、名称、地址的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第四条(登记的效力)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申请)集体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集体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第六条(程序)集体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第七条(管辖)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为具体承办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对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的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集体土地初始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通告)集体土地初始登记,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二)土地登记的期限;(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五)其他事项。第九条(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集体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必须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申请者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者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第十条(不予受理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的,并应当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者:(一)申请登记的集体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二)提交的集体土地登记文件不齐全的;(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一条(申请书内容)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须向登记机构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一)申请者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