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完善立案监督制度法制天地民营科技2010年第10期完善立案监督制度把好第一关口梁发展(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海林157100)摘要:阐述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和特征,分析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立案监督制度;问题;建议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既反映了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刑事立案监督在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是事汗讼法》第八十t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第一种观点认为,.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第二种观认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于立案进行的监督主要是要反馈到检察机关,再由检察机关来执行;而立案监督主要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不立案)行为进行的监督,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被害人,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既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3q报不立,即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不破不立,即刑事立案主体对粜隋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应立不立,即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立案或者以罚代刑,,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实施几年的情况看,立案监督方面暴露出许多问题,致使检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究其原因,)诉法》没有规定立案监督执行中的措施和手段,使立案监督工作缺少硬}生的法律保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询问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权力,,对此应如何处理?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作具体的规定,未赋予检察机关实质上的强制纠错措施,所以存司法实践中若仅靠向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通过有关部门协调,其效力十分有限,)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不够全面,》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仅局限于公安机关,并不包括其它刑事立案主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和自身的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无法可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动中的错误行为和违法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硎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仅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即只规定了对消极立案行为的法律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积极立案行为的法律监督未作明文规定,,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越权办案,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甚至不惜动用刑事立案的手段以达到为某些单位,个人讨债追款等目的;还有的公安机关为追求办案数量和立案数,尤其是对经济犯罪案件,;有的基层司法机关对尚达不到立案标准的犯罪嫌疑人乱立案,滥用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情形,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应有的”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