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优秀逮捕意见书逮捕,名词,有捕捉、捉拿之意。另作为法学名词,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优秀逮捕意见书XXX人民检察院:本律师接受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作为他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得知XXX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本律师认为,XXX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首先,对于涉嫌犯罪事实部分,由于侦查阶段无法看到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不可能了解到全案的详细内容,但仅从XXX对我们说明的情况和其它一些相关事实,我们认为,是不能证明XXX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尤其是“扰乱”的具体行为缺乏证据,XXX的车辆并没有对企业的生产秩序、公共交通造成实质的危害,另外,对于其行为的引发的后果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其次,XXX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釆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另外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根据上述规定,XXX完全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第一、XXX的涉嫌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XXX涉嫌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本案是由于经济纠纷所引起,并非故意扰乱社会秩序。本案是由于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拖欠XXX巨额运输费和股金分红所引起,XXX的行为是一种不不理性自救行为,没有危害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恶意。第三、本案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XXX并没有围堵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的大门,XXX的车辆和听闻前来帮忙的车辆仅仅是停靠在路边,没有长时间造成企业车辆无法进出入,也没有造成交通的堵塞。第四、XXX没有前科。文小臣一项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甚至违法记录。第五、没有证据证明XXX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危险。XXX被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社会危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