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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docx

上传人:daxiahao1314 2019/12/22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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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东城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方便单位用款,提高财政资金支付透明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与区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区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第四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 5 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第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除受用卡环境等客观1因素影响外,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使用现金结算。第六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区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第七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东城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下简称集中支付系统)和发卡行按照区财政局要求专门开发的公务卡支持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支持系统)办理。第八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第九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2第十一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统一组织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具体办卡人员范围由各预算单位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规范执行预算的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和申办银行卡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不得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申办范围。第十二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预算单位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现有持卡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时,预算单位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第十五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个人消费支出部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公务卡消费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均属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3第十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 5 万元、不少于 2 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第十七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经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后,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整后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第十八条 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二十条 持卡人对公务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通过公务卡先行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4证。属于公务支出的,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还款;属于个人支出的,由个人自行还款。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 万元,月透支额不得超过 5 万元。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不允许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