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1997 年 6 月颁布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二章  硕士学位第四条  凡攻读本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所要求的课程学分,成绩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并完成其它要求的各项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具体要求:1、课程不低于 28 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18 学分,课程总 GPA 和学位课程 GPA 均达到  以上(含 )。2、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实践环节、中期检查等环节,积极参加学术活动。3、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且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如下学术水平: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提出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独立撰写。合作研究的课题,应分别撰写论文,论文内容应基于本人的研究工作,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研究内容应加以说明。具体要求如下:(1)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 3 个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应有 1 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其它一级学科硕士生的学术论文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2)申请 1 项发明专利得到申请号(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视同完成发表研究论文的要求。(3)综述文章应在国外刊物上发表,会议文章应被 SCI、EI 或 ISTP 收录。(4)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定义为以北京化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5)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所管学科的具体情况制定发表论文的要求,并在校学位办备案,但要求标准不得低于学校要求。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每篇硕士学位论文应当聘请至少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含一名外单位专家。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三个一级学科的硕士学位论文可以都聘请校内专家做为评阅人,但必须有一名专家为正高职。学位论文与评阅书必须在申请答辩前两周送达评阅人。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明确是否同意该学位论文可作为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答辩。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硕士生获得规定学分,成绩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完成硕士论文撰写,并经两位评阅人同意答辩者,可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硕士学位申请书2、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3、学术活动记录册4、实践环节考核表5、导师同意答辩意见书6、硕士学位论文(四份)7、知识产权协议书8、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9、已发表学术论文全文的复印件,论文录用通知、审稿人意见及经审阅的论文原稿全文的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第八条  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