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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daxiahao1314 2019/12/22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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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博罗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总书记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总书记提出的“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新要求,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强和规范博罗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和《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14〕2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资金是博罗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博罗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和博罗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工信局”)共同管理,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进技术成果转移扩散所使用的研究开发资金。扶持范围主要包括现代农业、技术创新、产学研合作、社会发展与公益研究、县拔尖人才课题研究以及技术创新专业镇平台建设等。第三条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一)在博罗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1(二)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和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为指引,实施地在博罗县内。(三)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注重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提高技术成熟程度,以转化应用为目标,并有明确的产业化前景。第四条资助资金支持项目采用事前一次性资助的支持方式。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组织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配合县科工信局组织资金申报、审核;审核县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办理项目资金拨付、组织实施项目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二)县科工信局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县财政局编制项目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资金申报、审核、确定具体资金资助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等,组织到期项目的结题验收。(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编制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结题验收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第二章项目管理流程2第六条项目资金申报程序: (一)县科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博罗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要,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按照科研项目重要程度分类,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区间。县科工信局和县财政局通过网站和博罗县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涉密专项资金按国家、省和市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自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止不少于3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二)申请单位依据项目资金申报指南,通过管理平台(./hzbl)填报申请资料(同时提供纸质资料)。(三)县科工信局通过管理平台受理申请单位项目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并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在管理平台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提交纸质版,会同县财政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专家评审阶段;在管理平台公布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四)申报项目资金的项目必须组织合规性、可行性论证。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信用记录以及申报项目的可行性、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评议或审核。采取决策和评审咨询相互分离的机制,评审由管理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业专家,保证专家评审咨询的独立、客观和公正。3 第七条项目资金项目评审推行网络评审。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网络技术评审;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第八条对按规定批准立项的项目,县科工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县财政局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九条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承担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项目合同书管理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管理细则(试行)》(粤科规范字〔2018〕2号)执行。第三章资金使用及管理第十一条承担单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