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安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吉安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吉安农商银行股权转让行为,加强股权管理,防范股权违规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予以转让的本行股权是指持有本行签发股权证的法人股或自然人股。第三条 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经本行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第四条 本行股份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规定。其中单个自然人(不含职工)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股份总额的 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股份总额的 20%;法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份总额的 50%;单个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股份总额的 10%,拟持有股份总额 5%以上的,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但司法强制处置的除外。第六条 股东在本行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笔贷款未清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第七条 本行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第二章 股权转让第八条 本行股权转让坚持转、受让双方自愿的原则,自愿转让,自主报价。第九条 本行股权转让本着有利于股权集中管理的原则,转让过程中原则上不增加股东数量。第十条 本行股权转让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即做到转让信息公开、转让报价公开,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本行股东优先”的顺序成交。第十一条 原则上法人单位只能受让法人股,自然人只能受让自然人股。第十二条 新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录;(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三条 新股东为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作为股金受让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 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具备补充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四条 新股东为境内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作为股金受让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