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水产损害赔偿不足释解论文摘要:养殖户在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对于其养殖的水产品是否具有合法的财产权,XX为您整理了水产损害赔偿不足释解,希望和您一起探讨!一、养殖户在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从全面否定非法养殖的财产权,发展到全面肯定非法养殖的财产权,最终发展到将非法养殖的财产权分离为原始成本和收益(增值)两部分或两种财产权益并分别进行处理,这反映了认识的发展。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似乎应该给这个问题找到一个真正的归宿。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第34条至第38条规定,侵害权利人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就合法取得的水产品,养殖户是具有所有权的,且依照法律规定对孳息也享有所有权。之所以成为“非法养殖”,是因为养殖户对于养殖的水域并不具有使用权,违反了《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各地的行政法规,如果非法养殖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内,还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2条,妨碍了正常的海上航运,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笔者认为,这里所谓的“非法”指的是违反行政性法律法规,其行政上的不合法,并不能否定其民事法律层面上所有权的合法性。这就好比在路边违法摆摊的商贩,虽然其在街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但是其自身摆摊的财产及收益不允许其他私人肆意侵犯。就其非法经营的行为,仅仅可以通过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处罚,对其收益,也仅仅可以由行政主管机关没收或处理,其他单位或个人绝不可以其违反行政法规为由,肆意侵犯商贩的财产或收益。同理,养殖户的非法养殖行为应当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根据现行的《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以责令养殖户退出其非法占用的海域,补缴海域使用费,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所有行政处罚都是要依托于行政公权力进行的,要遵循合法的行政程序。然而,养殖户合法所有并占有的水产品是不容他人侵害的。因此无论是船舶误入养殖区还是污染物排放造成非法养殖的水产品毁损,都应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赔偿养殖户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在承认养殖户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案件中,仅将养殖户的可索赔损失限定在鱼苗损失和养殖工具损失的范围之内,而不认可养殖收益或增值损失,其理由是非法养殖所获得的利益属于非法利益,不应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9条的内容也采纳了此种观点:“受害人从事海上养殖、海洋捕捞,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主张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清洗、修理、更换养殖、捕捞设施的合理费用及其他成本等财产损失,应予以合理补偿。”但是,在后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