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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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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docx

上传人:aisheng191 2019/12/22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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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滁州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工作,预防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 《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检验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运输、经营、使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制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本办法所规范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是指在正常温度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 、公称容积不大于 150L、可重复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质焊接气瓶。本办法所称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以压缩、液化、低温液化(深冷型)等方式装瓶储运的用作燃料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体。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是指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储存、配送、供应的企业或个人,包括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换气点)等本办法所称运输工具,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液化石油气钢瓶或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的载货汽车。第三条 (基本原则)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于瓶装液化石油气,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运输、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公安机关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工具或水路运输工具实施交通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液化石油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四)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许可管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使用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事故的预防。(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单位违法经营行为。(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瓶装液化石油气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负责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事故,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卫生许可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城乡规划液化石油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五条(协调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行业组织)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实施行业自律监督,发布行业诚信信息,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的标准制定、信用等级评定、安全评估评价和安全技能培训等工作。第七条(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意识。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单位应当向液化石油气使用人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引导其正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社区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对违反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八条(保险机制)建立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投保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责任保险。第九条(举报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液化石油气钢瓶或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液化石油气钢瓶或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二章充装、检验、运输、经营、使用第十条(一般规定) 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第十一条(使用登记制度) 液化石油气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