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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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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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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附件4: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一、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费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单位缴费者备注城市建设配套遇市县城建主管部门1市政建设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按《城市规划法》规定执行。⑴大城市平方米50-80⑵中等城市平方米25-40⑶小城市(含建制镇、工矿区)平方米10-302城市燃气配套费用气户⑴居民生活用气大城市户250-300中等城市户200-250小城市(含建制镇、工矿区)户150-200⑵生产经营用气M/日50⑶生活用气罐个3003自来水配套费用水户按新增生产用水量计算⑴大城市吨/日200-250⑵中等城市吨/日150-200⑶小城市(含建制镇、工吨/日100-150矿区)四、收费规定各项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在省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1、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2、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3、普通高等学校,除成、渝两市仍按市政府规定的减免办法收费外,其它各地均免收市建设配套费。4、城市燃气配套费收费范围为新增用气户,拆迁房屋重建的,原燃气的供应户数,冲抵新建部分的,免收燃气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