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院能否作出检察建议书法院能否作出检察建议书篇一:法律知识意见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司法实践,现对全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能活动中,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存在需要纠正的问题,虽然符合抗诉条件,但经人民检察院与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审查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人民法院再审。(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而未进行***,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而未进行***,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证据不足”主要指以下情况:;;;;,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体系。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四)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五)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适用法律错误”主要包括以下情况:;;;。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四)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五)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六)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包括以下情况:,法院判决支持的;,法院判决支持的;,且被原审判决确认为有效证据的;(相对人)证明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法院判决支持的;、裁定的新证据,且该证据不属于其在原审中故意有证不举的;、裁定或者国家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决定为依据,其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八)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者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适用法律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