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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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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义务.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2/23 文件大小: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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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义务.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义务内容摘耍在信托关系屮,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也由受托人处理。具管理与处理,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因此,耍使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对信托事务的处理冇效地进行,并使这一管理与处理,得以真止地使受益人获得利益为结果,从而使委托人的F1的真正实现,法律完全冇必要从实际需耍岀发来对受托人的义务作出规左,以此来対受托人的行为设置一定的约束机制。木文首先从信托的定义岀发,然后简要介绍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制度中五个比较重要的受托人义务的规定。关键字:信托;受托人;义务一、信托的定义信托是一种将本人财产转移给他人管理,并为第三人为利益的制度。他起源于英国,流行于美国,盛行于日本。信托貝体的法律构造是: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转移给有管理能力而且足以信赖的人,使其为一定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处分财产。其中,财产所有人称为委托人,管理人称为受托人,利益归属者称为受益人。正如有学者所说:“信托就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间所存在的一种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律关系。”1然rfn,R前仍没冇一个确切的、为绝大部分国家和学者所接受的比较准确的信托的定义。主要是因为:信托法主要是以英国的判例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院都没有考虑信托的定义而只是根据具体案情和先前案例进行判决;并且信托的灵活性本身就决定了其是不断发展的,难以用一个概念去概括不同时期、不同种类信托的全部特点。下而简要介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信托的定义。(一)英美法系信托概念英国具冇代表性的信托定义是由信托法学家阿瑟•昂德希尔德的定义:“信托是一1肖明、邓窪伟:“涉外信托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法律适用》,2002年第6期,第40页。1项衡平法上的义务,用以约束一个人(称为受托人)为了他人(称为受益人)的利益来处理他(受托人)控制下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受托人本身也可以是受益人z—,而受益人中之任何一位均可以强制地使受托人履行其义务。”2在美国,对信托的定义基木上认同《美国信托法重述》第2条:“信托法重述所指的信托,在没有慈善、归复、推定等限制词的情况下,是一种有关财产的信义关系,产生于一种设立信托的明示意图,一个人享有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的义务,为另一•个人的利益处分该财产。”3这两个定义虽有差别,但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即都强调衡平法义务。这是英美信托主义的关键点,它突出了英美信托定义的基本特征。(二)人陆法系信托概念大陆法系引入信托法的情况比较复杂,这里主要简单介绍一下F1本、我国台湾地区及我国对信托定义。《日本信托法》第1条:“本法所称信托,系指将财产权转移或者为其他处分,使他人依一定Z目的而管理或处分其财产。”4我国《台湾信托法》第1条:“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关系。”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左:“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冃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从以上几个国家关于信托泄义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在内容上还存在一定的、甚至相当大的差异,但至少都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信托财产的转移,主要是所有权的转移;二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23张淳:《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