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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旁听心得.doc

上传人:cby201601 2019/12/23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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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旁听报告以及心得李智明11级法学班2013年4月11日,湖南文理学院法学系11级学生旁听了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抢劫一案的审判。(由于刑事庭审严禁记录,因此以下姓名皆为代名)案情简介一、案件的由来及合议庭组成员被告人赵某抢劫一案,由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岳某、向中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定于2013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中院审判员熊利波、胡志勇、李亚敏组成合议庭,熊利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郑莉担任法庭记录。二、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简要案情被告人赵某,曾用名罗某,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沅陵县官庄镇第四委员会。因涉嫌抢劫,2011年9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9日凌晨近1时许,赵某在武陵区护城乡经稼台村化纤巷发现被害人邓某挎着一个包,正在拿钥匙开门,赵某遂手持跳刀先刺了邓某右腰部一刀,然后用双手去抢邓某的挎包,造到邓某的反抗,赵某遂又刺了邓某数刀,抢得邓某的挎包内的330多元现金和价值人民币245元的手机一部。被害人邓某因左胸部、右腰部刀伤,并伤及心脏及右肾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常德市人民监察院认为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岳某要求被告人赵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5723元。审判程序一、审判长及审判员以及公诉人,被告辩护律师,法庭书记员就座后,法警将被告李某带上被告席。全体听审人员保持肃静。二、法庭书记员郑莉宣读人民法院规定与注意事项。(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三、首先审判长就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就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的问题询问了被告人,得到确切地回答后,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四、审判长对案件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参加审判的审判员,公诉人以及辩护人。随后,审判长向被告人申明其在庭审时所具有的权利及若被告人认为庭审人员可能影响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可以申请庭审人员进行回避,且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调取新证据或传唤新的证人。经过审判长的允许后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五、公诉人控诉。六、原告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状。七、审判长询问原告诉状细节。八、审判长要求被告陈述犯罪事实,被告赵某简单陈述。九、审判长复述被告的陈述并要求被告确认。十、公诉人提问阶段。公诉人就案件调查文件中的内容对被告人赵某提问。在此过程中被告需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并陈述事实。其中被告人赵某对公诉人就文件所陈述的作案过程承认,但否认自己当晚实行抢劫时是故意多次刺伤邓某,并致使邓某死亡,否认公诉人对自己的冷血评论,多次表明自己当晚是因为毒隐发作,神志不是很清楚,才多次误伤邓某的。十一、审判长问原告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提问。十二、原告诉讼代理人向被告提问。十三、被告辩护人发问(中院指定的辩护律师)。十四、被告也可以向原告(附带民事诉讼)发问。十五、审判员向被告提问。十六、审判长宣布进入控辩双方举证环节。。公诉人的流利举证控词,以及对被告人所作所为一针见血的直言批判,都让我受益匪浅。,并提及案发当时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