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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ffy51856fy 2016/1/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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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事项及编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A12)二、行政许可内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注销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二)《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95年6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06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06年9月28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第34号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许可事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或项目,无数量限制,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手续,并凭前置许可证明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业或项目,是否存在数量限制由前置许可部门决定。市、区工商局注册大厅按以下原则分工办理:1、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鉴证类中介机构由市工商局登记部门登记注册;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500万元(含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可以在各区工商局登记部门登记,也可在市局登记部门登记;3、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人民币100万元)的企业、原区属企业及区属控股的企业在各区工商局登记部门登记注册。五、行政许可条件(一)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的登记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它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其它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由经办人员根据具体的情形告知并注明法律依据)。(以上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条件1、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2、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以上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条件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以上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六、申请材料(一)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须提交材料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